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译者前言
作者:西塞罗
by 苏力
就了解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源流来说,这本著作早就该翻译了。然而,只是到了20世纪末,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稳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才得以进行完成。这其中的意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但这至少表明了学术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有一种比学术自身的价值更为紧要的关系。
而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以及他的这两部著作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上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上述命题的另一个证据。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喀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他又是一位政治家,曾经以最低的法定年龄就出任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职务执政官,并一直担任了重要职务,并在罗马共和国的政治权力角逐中几度沉浮(最终遭杀害),这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他有不少著作,而最能反映他的政治思想的,同时也最为人们重视的,就是我们翻译的《国家篇》和《法律篇》。
对于西塞罗的思想,我不打算在此作一番常见于许多有关著作中的系统概述。我想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这两本著作,我应当重新对西塞罗的通常评价做出某种修正或补充。通常的评价认为西塞罗强调理性。他的著作中的确有不少关于理性的论述,认为最好的国家和法律可能是某个缔造者个人智慧的产物。但是从这两本著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常常被人们忽视或淡化的一面:他对历史和习俗的尊重,他作为政治家的务实和机智。例如,他表示对自己的关于自然法的评论并无把握,要求批评他的人不要深究;他认为理性同传统是相结合的,认为在罗马共和国得以长期坚持的惯例、法律制度就是理性的体现。这实际上是拒绝了个人的理性,而将理性同一个民族的长时段的实践结合起来了。他对宗教法(大致相当于中国古代的“礼”)给予更多的重视,被列为首要的法律(见《法律篇》第二编);即使其中有些宗教法存在的先前的理由已经无法成立,他仍然坚持,只要这种宗教法事实上已经衍生出了不为人所意识的且有利于当时社会的功用。因此,他明确表示他不是翻译前人的论证,而是要给予他自己的理解和论证,而这种论证又总是带有他作为务实政治家的特征。例如,他认为宗教法的作用更多是对这个民族具有一种精神上凝聚力,对个人有一种精神的净化和升华的作用。这种说法表明,他认为一个民族仅有理性是不够的,而需要一种“虚幻的”情感因素;这种观点后来在卢梭那里得到深入的发展和阐述。他禁止向神进献土地和贵重的财物;尽管他说的许多理由,这些理由在今天看来颇为荒谬,但他最终的理由是,担心耕地减少,担心人们会为“贿赂”神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前面所说的理由不过是鉴于当时流行的社会观点而做出的政治家式的论证。因为,在政治家看来,也许最终重要的是使人们以一种他们习惯的思维进路接受一种做法,而不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使人们都懂得这种做法的真正理由。又如,他对有关葬礼作了相当细致的规定,而在这些宗教法规定的背后,都是关于节省土地、防止奢华排场、防止因财富不均引起阶级对立、甚至防止火灾这样极为具体的实际考虑。所有这些都表现了他的务实,表现了对于传统礼俗的政治家的眼光,他重视后果,重视结果,而并不拘泥于规则、文字和信条。而所有这些,都是我在翻译西塞罗之前未意想到、也未能充分领略的。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来,西塞罗关于理性、正义、自然法的论述,也许应当给予重新的考虑。我们也许应当将之作为一种支持他具体的政治主张的一种修辞——要知道西塞罗也是古罗马时期最著名的雄辩家和律师之一——而未必是他的确信。并且因此,以往的学者关于西塞罗缺乏独创性、缺乏思想的一贯性之类的评论即是事实,又不是事实。如果仅仅从其思想在西方思想源流中的贡献和其思想的逻辑体系来说,这种传统的评价是公允的;但如果从西塞罗的一生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一位政治活动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脱离直接政治活动的思想家所思考的问题——来看,这种独创性之缺乏是与他的务实相联系的,是他首先作为一位政治活动家之必需,他的思想不一贯恰恰体现出的是一种实践上一贯。如果,如福柯所言,人不可能在任何时候说任何话,话语实践总是非话语机制的产物,那么西塞罗的话语中的思想逻辑不一贯就不可能不受到他的政治生涯和政治情势的限制。历史不是一堆固定的材料,即使是许多史学家的盖棺定论也并不一定恰当或精当,历史材料可以在新的背景和思路下做出新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不会有终结。
也正因此,翻译2000多年以前这位古罗马人西塞罗的著作才可能具有超越其文本自身的意义。也正因此,我们才在翻译时,并没有感到是在同一位完全的陌生人例行公事,而是小心翼翼地试图与他沟通,试图理解他,同时也是理解自己和他人。
西塞罗原作为拉丁文,我们是从英译本转译的,依据的是英国《洛伯经典丛书》的译本,英译者是克林顿·沃克·凯斯。此书的翻译始于1993年初,由沈叔平统筹安排了这一选题。为统一译名,苏力首先翻译了有关的人名地名索引,沈叔平翻译了《国家篇》,苏力翻译了《法律篇》,最后由苏力对两篇译文进行全面校对。在整个翻译期间,商务印书馆的何世鲁编辑给予了我们许多帮助,在此特意致谢。但由于种种限制,翻译难免错误,还请读者方家指正。
1997年元月15日于北大蔚秀园
补记:当此书出版发行之际,尊敬的沈叔平老师已经因病辞世,他未能看到他的最后一本译著的面世。仅以这篇译序作为对死者的纪念。
- posted on 11/15/2006
《论法律》
作者:西塞罗
西方法律史上存在一贯穿始终的线索——自然法理论。作为对于西方二元世界观的法学回应,自然法理论可谓奠定了西方法学的基本性格,其重要性恰如梅因爵士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所以,了解西方法西塞罗的《论法律》毫无疑问应占有一席之地。
自然法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哲学,经斯多葛学派梳理方始成形。所细罗马法学家继承并加以发展、传播而演变为后世两大主要流派——中世纪教会法学学派和十七、十八世纪古黄自然法学派。在这一过程中,罗马法学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正是西塞罗作为“罗马第一个斯多葛主义者”将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引入罗马,将罗马法道德伦理化,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由早期的建立在传统和习惯的地方性法律体系向后来的建立在事物本质之上的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性法律体系的传大转变。作为其主要著作之一的《论法律》一书对于我们了解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及进而把握自然法理论发展演变脉络都有很大帮助。此外,由于该书还包含有大量对当时以《十二表法》为主的实体法律的记载和讨论,所以此书对于我们了解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法制状况以及《十二表法》的部分内容也有很大意义。
[作者简介]
西塞罗,全名马尔库·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是古罗马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和作家。同时,他是一位西方历史上早期杰出的法学家。准确地说,西塞罗不属于他那个时代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他同时代的人说,如果西塞罗懂一点法律的话那他就无所不知了。那时的法学家(jurisconsult)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问题。西塞罗的著作并没有像他们那样“周旋于细枝未节当中”而是从“法律和法的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所以,西寒罗可称得上是一位法哲学家,而不仅是法律家。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当中。
西塞罗于公元前106年出生于拉丁地区东南小阿尔皮奴姆,他的一家在当地是一个富有的家庭,但不属于元老阶层,所以西塞罗一再称自己为一个“新人”(homo novas)。后来,在父亲的带领下,西塞罗来到当时政治、文化的中心罗马,开始了自己的学习生涯。在当时,掌握演说艺术是从政必要的手段和途径。西塞罗在辩才培养方面倾注了很大的心血。同时,青年时代末期他更对包括哲学、文学、诗歌、法学在内的诸多学科进行了研究。公元前80年,西塞罗在法律诉讼中作为律师暂露头角。他的《为罗斯基马斯辩护》为他赢得了巨大的成功和政治声誉。而后来的维勒斯案则彻底奠定了其为罗马第一演说家和辩护师的地位。他的控告辞成为演说的杰作和控告有人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造成管理不善和腐败的典范。与法律职业成功所伴随而来的是政治生涯的辉煌。西塞罗担任过各种政治职务:公元前75年任财政官,公元前69年任市政官,公元前66年任裁判官,公元前64年任执政官。西塞罗生活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向帝制过渡的转型时期,这时正是罗马政治派别斗争激烈、风云变向的时期。在这当中,西塞罗站到保守的元老贵族一边,主张维护共和体制。公元前60年,凯撒、庞培和克拉苏结成“前三巨头同盟”,意图架空元老院,瓜分权力和利益,西塞罗先是避居庄园,后又因其任执政官期间未经法律程序处死阴谋者卡提利那而被迫被逐。在前57年返回罗马后,西塞罗面对更加激烈的政治斗争,最终退出了政治生活。公元前44年,凯撒被刺后,西塞罗重新投入政治斗争,发表演说评击“民主派”的主要代表安东尼。安东尼与屋大维、勒皮杜斯结成“后三头同盟”之后不久爆发第二次内战,西塞罗被视为敌人,于公元前43年遭杀害。
[版本]
《论法律》现有的中文版本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的《论共和国 论法律》的单卷本。该书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王焕生研究员根据勒伯古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中这两部著作的拉丁文本翻译而成。
[写作背景]
《论法律》写作于公元前52年,公元前46年和公元前44年进行过修订。这一时期,正是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末期向帝制过渡的转型时期随着古罗马国家不断开疆拓土,产生了大量新的问题。政治上,原有的贵族共和政体已逐渐走向崩溃,元老院的权力日渐式微,国家权力开始被少数人垄断;法律制度上,原有的程式化、刻板、属人主义的市民法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外事裁判官法(jus honorarium)为主的新的万民法体系正在形成当中。西塞罗在公元前54年退出政治舞台后的写作正是为了向人们提供他关于政体和法律问题的有益的指导。从后文可以看出,他在政治体制上主张沦为空想,但他在法律哲学上所发表的意见其正确性则已为历史所证明。
[主要内容]
《论法律》其写作系模仿柏拉图的《法律篇》,以对话体写成,其内容总体上可看作是《论共和国》的发挥和补充。该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卷论自然法:第二卷论宗教法;第三卷论官职。
1.论自然法。
这一部分是西塞罗法学理论的核心和重点。西塞罗继承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观点,将自然法理论作为自己法学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他认为,论述法的问题必须由讨论法的本质开始,然后才可论述法律本身。(《论法律》I,17)西塞罗强调:“法律乃自然中因有的最高理性,它只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I,19)也就是说,存在着两个法律概念的差别:永恒的法和人民的法。(见II,11以下)前者是“最高的法律,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I,19)它“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II, 8)这种“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这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法。后者则是包括罗马市民法在内的“各公民联合体借以管理的各种法律”以及“各民族制定和记录的各种法规法令”。也就是所谓的人定法。在此二者之关系上,西塞罗明确指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限制它(自然法)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论共和国》III,33)人定法要受自然法指导,“那些各种各样的,适合一定情势的给人民制定的条规被称为法律主要不是由于它们实质上确实如此,而只是一种代称”((II, 11)。西塞罗由自然法理论出发,进一步讨论了正义观念。同柏拉图一样,他将正义看作一种美德。他认为法要体现正义:“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尖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II,13)据此,他提出“恶法非法”的论断。“如果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所确立的,那私便会存在抢劫法、通奸法、提供伪遗嘱法,只要这些法能由人民的投票或决议获得通过。”(I,41)而这些“人民通过的那许多危险的,那许多有害的决定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忆的意愿所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II,13)上述观点可被看作是西方历史上在古典自然法学派这前的对自然法理论最完整、最经典的论述。此外,根据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西塞罗还提出人人平等的观念。“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 这一点充分证明,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I,29)
2.宗教法。
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其体系建立于以先验的、抽象概念之上。那么,这一先验,抽象概念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或者说,在西塞罗这里,“自然”究竟包含那些规定性呢?迄今为止对此问题的回答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较早期的,以宗教的神为标准,如中世纪教会法学理论家(如阿奎那)那样,对这一先验概念作彼岸观;另一则是较晚近的,以世欲的人为标准,如古典自然法学派那样,用“自然状态”的此岸假设来阐发这一先验概念对于西塞罗来说,由于其生活的古罗马时期宗教在社会生活中仍占据极其重要地位而统摄政治。法律等其他意识形态,他的解释也就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宗教的烙印。这也是为什么他是惟一一位其思想在天主教会学说中被直接引述的非教作家的原因。他认为要“让公民们一开始便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在有们的决定和意见而变化,神明们极力帮助人类。”(II,16)然后,他提出大量包含宗教内容的规范(II,19-II,22)并对其内容加以具体解释。这些包含浓厚宗教色彩的论述是其自然法理论的延伸,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具体规范具有相当的史料价值。其中关于《十二表法》内容的记载更是直接向我们展示了这一湮灭法律文本的面貌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元前一世纪古罗马社会政治生活的形态。
3.论官职。
乌尔比安指出:“罗马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公法见之于宗教事物、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二、第三部分中主要论述了公法的问题,其核心是权力的使用和分配问题。关于前者,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法律需要有合格的官员去执行,权力的行使要合乎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滥用。“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III,3)他一方面强调官员的重要性,因为“没有官员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整个国家管理靠民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III,5)另一方面也认为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加以限定,“如果某项事情超出官员的权限,应由人民推举人选进行处理,并赋予人处理的权力。”(III,10)而且还需对其权力加以监督,“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官员成为个人近应向他们作履职报告,从而继续承担法律责任。”(III,11)关于权力的分配,也就是政体问题,西塞罗推崇混合政体,即把以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会议为代表的贵族制和以民众大会和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以形成一种权力的平衡。因为“有节制的、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即权力属于人民,元老院享有权威。”(III,28)
[主要思想]
归纳起来,《论法律》中所包含的西塞罗政治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法思想。西塞思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2.国家理论。首先,西塞罗认为理想政体应该是混合政体,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将政体分为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为代表的贵族制和以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他认为这三种政体各有其偏失,所以他主张在这三种政体基础之上加以综合而建立一“混合政体”。实际上,西塞罗本人是主张共和制的。其次,在国家的管理方面,他综合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既强调法律的作用,也重视国家管理中的人的因素。
[在世界法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论法律》全面体现了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塞罗将“自然正义”理念注入罗马法,将先验、抽象的观念与罗马法的具体制度相结合,上承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下启以奥古斯丁、阿奎那为代表的教会法学派,在先验理笥与实践理性、神与欲的调和上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可谓是西方历史上尝试解答“神俗”经典问题的第一人。而且,其关于罗马法具体制度的论述和《十二表法》的记载,对于我们我马法律制度史也具有极宝贵的价值。所以,《论法律》称得上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上一重要文献。此外,西塞罗文笔优美,作品中表现出一种音乐般的“复调的美”,所以,他也以其文学上的造诣而当之无愧地被后人公推为拉丁语大师。
- Re: 《论法律》posted on 11/15/2006
第一帖说的国家篇,法律篇,是不是第二帖说的论共和国,论法律?
这个问题也许可笑,却是因为我都没读过,自然而然跳出来的问题。 - Re: 《论法律》posted on 11/15/2006
DingLin2 wrote:
第一帖说的国家篇,法律篇,是不是第二帖说的论共和国,论法律?
这个问题也许可笑,却是因为我都没读过,自然而然跳出来的问题。
是的,是的。西塞罗还有篇论演说的,系修辞篇,但也是培养政治家
的。
罗马的篇章我也是在自立引导下慢慢读。
共学共进! - posted on 11/15/2006
xw wrote:
DingLin2 wrote:是的,是的。西塞罗还有篇论演说的,系修辞篇,但也是培养政治家
第一帖说的国家篇,法律篇,是不是第二帖说的论共和国,论法律?
这个问题也许可笑,却是因为我都没读过,自然而然跳出来的问题。
的。
罗马的篇章我也是在自立引导下慢慢读。
共学共进!
那么再问一个问题,《国家篇》和《论共和国》照字面上说,应该是有不小区别的。老西自然用的是古语,到底应该翻成“国家”还是“共和国”呢? - posted on 11/15/2006
De Republica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cero
但柏拉图的The Republic (Greek Πολιτεία) 也译作理想国的。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public_%28Plato%29
此字源看不出希腊罗马式共和国的区别。
但两种民主形态是不同的。
&&&
上一幅布鲁图斯的名雕刻,给丁先生:
Brutus, Michelangelo
- posted on 11/16/2006
xw wrote:
De Republica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cero 但柏拉图的The Republic (Greek Πολιτεία) 也译作理想国的。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public_%28Plato%29 此字源看不出希腊罗马式共和国的区别。
但两种民主形态是不同的。
&&&
上一幅布鲁图斯的名雕刻,给丁先生:
http://www.museum-replicas.com/images/productimages/small/Michelangelo-brutus-r.JPG"> Brutus, Michelangelo
谢谢xw,以后我读到这些词儿,可得多个心眼了。原来The Republic还可以译成理想国的。我还以为是乌托邦呢。
布鲁图斯又有点什么事迹呢。说来惭愧啊,我从米兰跑到西西里,光看自己觉得好看的东西了。我也贴一张,给xw的。
- Re: sorryposted on 11/16/2006
The image “http://www.mayacafe.com/forum/user_images/1163683958.jpg” cannot be displayed, because it contains errors.
49K, maybe it's too big? - Re: try againposted on 11/16/2006
- posted on 11/16/2006
Sorry I cannot type chinese.
I had met the same problem of posting images recently, actually I am using the remote link way:
img src="http://www.museum-replicas.com/images/productimages/small/Michelangelo-brutus-r.JPG
Brutus is a great hero who defended Roman Republic, as Cicero did.
Dante put him in the bottom of the hell, Michelangelo put him as a great
hero as in the sculpture, similar as Shakespeare did in Caesar.
DingLin2 wrote:
- Re: sorryposted on 11/16/2006
对不起楼上几位,没法显示,因为space出问题。因为没有固定的techi来帮我打理这里,space刚才又不够了。是我的问题,会尽快解决的。
- Re: sorryposted on 11/16/2006
maya, extra 700+MB (the backup) is free up now. Pictures uploaded since Nov 11 needed to be uploaded again, there are ~10 of them. - Re: sorryposted on 11/17/2006
想问一下,这个译者苏力是不是北大的朱苏力?好像方舟子说他的水平很臭。 - Re: sorryposted on 11/17/2006
对, 此苏力就是彼苏力, 我挺喜欢读他写的东东的, 可能我水平也很臭.:-) 不过,人家方舟子是很牛的, 什么行业都敢评一评的.
wondering wrote:
想问一下,这个译者苏力是不是北大的朱苏力?好像方舟子说他的水平很臭。 - Re: sorryposted on 11/17/2006
Ruozhi wrote:
对, 此苏力就是彼苏力, 我挺喜欢读他写的东东的, 可能我水平也很臭.:-) 不过,人家方舟子是很牛的, 什么行业都敢评一评的.
wondering wrote:
想问一下,这个译者苏力是不是北大的朱苏力?好像方舟子说他的水平很臭。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了『论法律』,王焕生的译本;对照1952年版勒伯古典丛书拉丁原文。可以看看。 - Re: sorryposted on 11/17/2006
wondering wrote:
想问一下,这个译者苏力是不是北大的朱苏力?好像方舟子说他的水平很臭。
水平臭不臭我不知道,但他介绍西塞罗总是不错。
既使是水平很臭,也能有网上说话的自由,不是么?
&&&
并谢若之与自立的答复。
可惜看不到丁先生的照片:)
- Re: sorryposted on 11/17/2006
我再试试? - Re: sorryposted on 11/17/2006
丁老师长得真好看 :))
DingLin2 wrote:
我再试试? - Re: 哈posted on 11/17/2006
July wrote:
丁老师长得真好看 :))
DingLin2 wrote:
我再试试?
好看不好看,玛雅说了算。 - Re: 哈posted on 11/17/2006
DingLin2 wrote:再试试?
July wrote:
丁老师长得真好看 :))
好看不好看,玛雅说了算。
丁老师,如此纵容玛雅一言堂啊,难道一点机会都不给我们这些普通群众了?
- posted on 11/17/2006
小赵~ wrote:
DingLin2 wrote:再试试?
July wrote:
丁老师长得真好看 :))
好看不好看,玛雅说了算。丁老师,如此纵容玛雅一言堂啊,难道一点机会都不给我们这些普通群众了?
有机会有机会,一个个先通读一遍西赛罗的国家篇,然后看一眼如此雕塑轻松一下,不要多看;然后再读一遍法律篇,读完可以再看一眼。
如此,思想和艺术都有收获。 - posted on 11/17/2006
有机会有机会,一个个先通读一遍西赛罗的国家篇,然后看一眼如此丁老师轻松一下,不要多看;然后再读一遍法律篇,读完可以再看一眼。:)))
DingLin2 wrote:
小赵~ wrote:有机会有机会,一个个先通读一遍西赛罗的国家篇,然后看一眼如此雕塑轻松一下,不要多看;然后再读一遍法律篇,读完可以再看一眼。
DingLin2 wrote:丁老师,如此纵容玛雅一言堂啊,难道一点机会都不给我们这些普通群众了?
July wrote:好看不好看,玛雅说了算。
丁老师长得真好看 :))
如此,思想和艺术都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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