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禁毒委员会表示,将推动禁毒法年内颁布实施。而吸毒行为应不应该被定为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也再次成为一个广泛争议的话题。对此问题,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做法并不一致。具体到中国,我的看法是,吸毒行为不宜犯罪化。
个人消费一般不直接涉及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法律尤其是刑法,原则上不干预个人消费。吸毒首先是个人消费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是吸毒者自己的选择,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生活的一种毁灭性安排,是一种自伤、自损,直接危害的是吸毒者自身的健康乃至生命,而不会直接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吸毒行为的不道德性在于,而且仅仅在于,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员,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成为社会和谐与发展的贡献者,自我毁灭性安排(再如自杀)间接地构成对一个国家、民族的侵害。而且,在个人不独立、自由不发达的社会里,吸毒行为会影响他人因而具有导致社会颓废的危险。近代,中华民族曾经深受鸦片的危害,所以清末刑律以及民国刑法将吸食鸦片定为犯罪,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新中国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半殖民地状态,扫除了毒品毒害中华民族的社会结构。现代中国正坚定地走向自由与民主的多元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当中,每一个人应当自我负责、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多元化自由社会里的个体生活充满着风险,国家、政府、社会责任是站在一旁劝导、指引、批评、建议、帮助而不是包办。对吸毒行为应予否定,而对吸毒者的态度应当是宽容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一个人走上吸毒道路是因为好奇、受骗上当、精神空虚甚至是受到他人强制以至更为复杂的社会原因,所有这些均不足以成为惩罚吸毒者的理由。国家、政府、社会以及我们每一个人应当关注的是,为什么会不断地有人走上吸毒道路,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治理、调整我们的社会以预防、控制少数人走上吸毒道路,而不是消极地惩罚吸毒行为。
对于吸毒者来说,毒瘾已经是其受到的最大“惩罚”,戒毒若无吸毒者的自觉、自愿和决心、意志力,特别是亲朋好友的支持、鼓励与帮助,是不会成功的。所以,政府与社会(包括家庭)的责任是教育、引导、劝导吸毒者自愿戒毒,帮助其从虚幻的毒品世界中清醒过来,重新找到真我。当然,政府可以基于法律家长主义,为了吸毒者的自身利益与幸福,对其个人自由进行一定的干预、限制,强制其戒除毒瘾,但不是以惩罚为前提,而是以治疗、教育为目的。
有社会学者认为,吸毒、贩毒、制毒构成了一个诸多链条的整体,将吸毒定为犯罪有利于缩小毒品需求市场,从根源上切断毒品的供应链;严厉惩罚吸毒者,对于没有尝试过毒品的人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可减少毒品需求。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将吸毒规定为犯罪除了告诉公民吸毒是犯罪——当然也是错误的以外,不会有其他更多的益处。一般人不吸毒并不是因为害怕刑罚惩罚,吸毒者也不会因为刑罚惩罚的存在而停止吸毒,世俗的任何惩罚均不能抵挡毒瘾的发作。刑罚惩罚无益于毒品市场需要的减少,对一般人不需要,对吸毒者没有用。相反,将吸毒行为宣告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会在相当程度上阻塞吸毒者自愿戒毒之路。
有缉毒一线的警官认为,刑法不将吸毒定为犯罪,使得吸毒人员游离于刑法边缘,导致对以贩养吸的吸毒者执法困难。实际上,我国刑法将持有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间接地将非单纯吸毒行为纳入犯罪领域,对于以贩养吸的吸毒者,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惩罚措施应对,不应该导致执法上的困难。相反,西方少数国家将吸毒定为犯罪,导致吸毒者更紧密地与贩毒分子合作,导致警察执法更大的困难。所以,惩罚吸毒者是将吸毒者推向贩毒分子一边,而不是拉到社会一边,实不可取。(录入 钟婷)
- posted on 07/09/2005
这个我意见不同。
个人消费,当其消费金额以及消费量或消费模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比如,大规模的公款吃喝就是。
但是这和刑法的确还没直接关联。
有直接关联的,是吸毒者并不仅仅是粉末吸入,他们还通过静脉注射,这将引起艾滋病毒的扩散与传播,这时的个人消费就带有直接的危害性,虽然危害对象不明确,但对直系亲属在内的他人,的确构成了生命威胁。
由于大量的艾滋病宣传,使得吸毒者清楚他们成为该病毒的高危人群。
因此,他们知道自己对社会的危害性。
这可以援用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飞机火车属于犯法一样,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可以被刑罚定罪,那么将自己身体当做危险物质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也同样可以被定罪。
至于惩罚这些吸毒者,是不是把他们推向贩毒一方,该作者论证也是不严谨:你必须首先以确凿的统计事实推定,目前中国的吸毒者相比西方那些吸毒者更愿意和警方合作,然后才能说这样的结论,否则,在逻辑上就可能成立以下事实:中国吸毒者因为不犯法,所以比西方吸毒者更无所忌惮地接近毒品贩子。
我在想,人权是要保障,尤其对边缘人群的人权更要重视,不能因为他们是吸毒的或者是艾滋病高危人群而制订歧视性法律。但是,由于生命权的加权系数理论上是相等的,所以这里少数人的人权必须让位于多数人的人权,为了更多的人免于毒品死亡和艾滋死亡,我是同意对吸毒者应用刑法的,仔细要讨论的,应该是刑罚的轻重和适用范围问题。 - posted on 07/10/2005
这个问题我大学时班际辩论过,我是辩手,反方。
吸毒不应是犯罪!
当然我们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基于假设刑法上不存在针对毒品的任何条款和罪罚。如果按现在刑法的规定。吸毒是不是犯罪肯本就不需要讨论了。
我国禁毒工作三大重点
遏制毒品来源 遏制毒品危害 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 4 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 4 8 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 4 9 条);
(4)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第3 4 9 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 5 0 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 5 0 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 5 1 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 5 2 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 5 3 条);
(10)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第3 5 3 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 5 4 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 5 5 条)。
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吸毒不应该是犯罪,但刑法有“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应该是采用了治安条例所以说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触犯刑法,不是犯罪。
吸毒对个人身体危害性来说,毒品对吸毒者身体造成伤害,对于其它的人,集体,国家,就这单一行为来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针对个人健康,吸毒不应是犯罪。难道每个人吸食对身体有伤害的物质就法律不容吗?那当人们摄入致癌物质时,当对这些人科以刑罚?味精,酱油,我们每天都在吃和用的东西,有多少不能 致癌,存在不当使用的现象吗?又或者把大米加热至1000摄氏度然后吃下肚。
吸毒潜在对社会造成损害:例如传播疾病。注射性之所以传播疾病,尤其爱滋病。这恰恰是法律管制和过分不当渲染宣传下的恶果。如果现存法律不针对吸毒行为作出大量的规定和制约,公平公正的宣传吸毒和爱滋病之间存在的关系。那么很多吸毒人员就不必共用一个针筒,他们在教育和宣传中得到有用的知识,科学吸毒。科学管理注射器具。在传播疾病方面,难道传染性肝炎的危害就比爱滋病的小?是不是法律上(刑法,民法,行政法)都必须严格控制患传染性肝炎人群的吃宿?
吸毒行为可能引起其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抢劫,黑社会......。这是多么愚蠢的逻辑和表述。立法者和那些伪君子,还有那些自以为的善士仁翁,该看一看贫穷是不是同样更大更广的引起诸如此类的问题。他们允许一个位高权重的贪官污吏,平庸无能的的掌权者,以及附庸风雅和欺世媚俗的政客也不允许一个吸毒者的存在。
吸毒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吸食毒品在中国不是犯罪。但是违法行为。
要遏止毒品,首先要公正,公平,科学,和包容。历史上曾经禁酒,也曾经把通奸列为大罪重罪。至今为止同样有酗酒和通奸的人。只有愚蠢和过于聪明的人才会认为死死板板的法律能对吸毒起遏止作用,至少现在和短期内取得成效。但对于长远来说,这样的想法和行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知识和意识进步。
吸毒何必一定就要是犯罪呢?何不把吸毒看成是一个普通人的一个普通行为。那样吸毒者有干净的毒品,吸食注射的器具,科学使用毒品,在国家指定的地方可以购买以及吸食,有足够医疗程序和设备。我想这对吸毒者,立法者,国家稳定安全,从商者都有莫大的好处。国家垄断毒品行业有太多的好处了。医疗的,甚至更多的行业都能从中获惠,毒品,爱滋病都不是可怕的东西。也可以解决现在存在的各种不良情形,包括:国家,人们大量的人力物力,吸毒者的各种健康问题,社会的动荡......
- posted on 07/10/2005
我国当前有制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呼声,我觉得您的意见更应划入这一范围。
但是这里的难点在于“故意”。暂且假设静脉吸毒者都有该行为可能传播艾滋病的知识,那么,仍然混用或主动向他人提供已用过的针头的吸毒者就有定为该罪的嫌疑。甚至,自身并不吸毒但提供针头的人也应被定为该罪。
吸毒行为是否有罪仍可商榷,但以连带行为定罪个人认为不妥。
七格 wrote:
这个我意见不同。
个人消费,当其消费金额以及消费量或消费模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比如,大规模的公款吃喝就是。
但是这和刑法的确还没直接关联。
有直接关联的,是吸毒者并不仅仅是粉末吸入,他们还通过静脉注射,这将引起艾滋病毒的扩散与传播,这时的个人消费就带有直接的危害性,虽然危害对象不明确,但对直系亲属在内的他人,的确构成了生命威胁。
由于大量的艾滋病宣传,使得吸毒者清楚他们成为该病毒的高危人群。
因此,他们知道自己对社会的危害性。
这可以援用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飞机火车属于犯法一样,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可以被刑罚定罪,那么将自己身体当做危险物质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也同样可以被定罪。
至于惩罚这些吸毒者,是不是把他们推向贩毒一方,该作者论证也是不严谨:你必须首先以确凿的统计事实推定,目前中国的吸毒者相比西方那些吸毒者更愿意和警方合作,然后才能说这样的结论,否则,在逻辑上就可能成立以下事实:中国吸毒者因为不犯法,所以比西方吸毒者更无所忌惮地接近毒品贩子。
我在想,人权是要保障,尤其对边缘人群的人权更要重视,不能因为他们是吸毒的或者是艾滋病高危人群而制订歧视性法律。但是,由于生命权的加权系数理论上是相等的,所以这里少数人的人权必须让位于多数人的人权,为了更多的人免于毒品死亡和艾滋死亡,我是同意对吸毒者应用刑法的,仔细要讨论的,应该是刑罚的轻重和适用范围问题。 - posted on 07/10/2005
毒品和盐一样,贩私盐自古以来都是犯罪。我看《延安日记》里面写到当年共产党在延安和国民党和日本兵做鸦片生意赚钱充军费,实际上是在犯罪,因为当时政府还是国民党的,共产党那里是在贩卖私盐呢。经济作物自古以来在各个国家都受到管制,烟草、茶叶、棉花、甘蔗、盐、鸦片等等,这些类似于黄金,私贩黄金也是犯罪,古代只有对漕运走私盐的人有严厉惩罚,也还没有对吃私盐的人进行抄家凌迟的。
至于为啥经济作物会受到各个国家的管制,我还不很理解,大概是因为暴利吧。前几天看焦点访谈说有一起运私棉的案子,惩罚也是很严重的。法学原理中有不少东西都是从古代传袭下来的。 - posted on 07/14/2005
毒品的吸用涉及到个人是否有自裁权.即便是肯定个人有这个自裁权.也必须考虑这个自裁权预设的后果。和瞬间自杀不同的是,毒品的吸用者是有存活时间的,这个就是吸毒者提取自裁权帐户的时候可能多提取先天权利外的权利的特殊性条件.
必须考量,统计这个存活时间的中个人行为是否失控.假如在统计层面上能够建立吸毒和危害社会的联系,那么这个特殊自裁行为作为自杀的例外必须有补丁条理加以禁止.否则,后果就是大家在尊重先天权利的条件下一起玩完.
那么,"西方少数国家将吸毒定为犯罪,导致吸毒者更紧密地与贩毒分子合作,导致警察执法更大的困难。所以,惩罚吸毒者是将吸毒者推向贩毒分子一边,而不是拉到社会一边,实不可取。"这个猜测在我们国家的当下社会条件的论证才是关键,这作为一种可能性的猜测可以提出,但是丫义正严词地说了半天,这个关键的社会学问题根本没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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